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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的通知

国务院
 关于对期刊出版实行自负盈亏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了促进各类经过批准、在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的期刊提高质量,加强管理,改善经营,实行自负盈亏,以适应四化建设和经济改革的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中央各群众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团体,全国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办好本部门、本单位指导工作、发表科研论著、推广应用技术的期刊,是自己业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单位对这些期刊要加强领导,促进其努力提高质量,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期刊原则上要做到保本经营,在未做到之前,仍可由主办单位给予定额补贴。一个单位确需同时办几个刊物的,也可以盈补亏。
 二、 为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创作,中央一级各文学、艺术门类可各有一个作为创作园地的期刊,中国作家协会可有两个大型文学期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有一、两个作为文艺创作园地的期刊,这些期刊也应做到保本经营,在未做到之前,仍可由主办单位给予定额补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的行署、市、县办的文艺期刊,一律不准用行政事业费给予补贴。
 三、 用外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期刊,仍实行必要的经费补贴。
 四、 上述各类期刊,属中央一级的,须经主管部委或相当于部委一级的领导批准;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一律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各级财政、财务部门, 应根据批准文件办理有关手续。上述各类经过批准经济上继续补贴的期刊,均须报文化部或国家科委备案,以便检查。
 五、 上述各类继续补贴的期刊,要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人员、行政开支均应计入成本),积极改善经营管理,精打细算,杜绝浪费,努力提高质量,扩大发行,逐步减少亏损,争取尽早实现自负盈亏。
 六、 凡超出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学科范围的期刊,以及本通知一、二、三条规定限额以外的各种期刊,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律不得给予补贴,现有的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取消。
 七、 鉴于纸张提价,印刷、发行费用增加,期刊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图书、报刊调价规定,本着保本薄利的原则合理调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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