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统计中正确反映农村各业发展的真实状况,有必要村办工业即过去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工业,从过去属于农业改划归农村工业。
一九五八年农村人民公社成立以后,除公社办的工业以外,许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陆续办起了工业。当时队办工业主要是以自给性的农副产品的简单加工为主,生产规模小,其产值在农业总产值中所占比重也不大。因此,一九六0年二月,国家计委党组、农业部党组和国家统计局党组,根据当时中央召开的农业书记会议和工业书记会议《关于社办工业与农副业划分原则的提议》,在给中央的《关于农业总产值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问题的报告》 中, 提出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作为农业中的副业,其产值计入农业总产值中。
作出上述计算规定已经二十四年了。这期间农村队办工业有了很大发展,原来的规定同当前的情况已很不适应,突出表现在:
(一)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增长,再把队办工业包括在农业总产值内,不能正确地反映农业生产增长的实际情况了。一九六○年队办工业总产值为九亿元,仅占农业总产值的2%;一九八三年队办工业总产值达三百七十一亿元,已占农业总产值的13%。天津、上海两市的农村队办工业总产值,分别占农业总产值的57%和45%,江苏、浙江、山西三省占农业总产值的24%以上。
(二)将原来的社办工业产值计入全部工业产值,而将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工业产值计入农业产值,这就把整个农村工业的总产值割裂开来了,不能反映现在农村工业总产值的全貌。
(三)多年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的一些重要产品,例如小煤窑的煤,小电业的电,以及小水泥、硫铁矿、磷铁矿、铁矿石、原盐、糖、食用植物油等产品的产量,都已统计在全部工业的产品产量中,而它们的产值却被计算在农业产值中,产量计算和产值计算互相脱节,这在理论上也难以站得住脚。
此外,如果继续把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的工业计入农业产值,也不便于同国外进行比较。国际上,一般都把农村小工业和个体工业统计在工业中。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从一九八四起,将农村工业中的村办工业产值,即原来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的产值,从过去计入农业改为计入工业,农业总产值不再包括这部分;在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时,则把这部分产值包括在农村工业总产值之内。
三、关于划分农村工业和农业的界限:
在农村的实际生产活动中, 某些工业生产同农业生产的界限, 不可能划分得十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可作为农村工业(即全部乡镇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