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
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 们,请贯彻执行。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蓬勃发展,为反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果,全面掌握和研究农村经济发展的动态,有必要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同时,为正确反映不同阶段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情况,应当把村(队)办工业从过去计入农业改为计入工业。
农业总产值是农村社会总产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研究有关的经济问题时,这两个指标应当同时计算。
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和把村(队)办
工业从农业划归工业的请示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象过去那样只计算农业总产值,已经不能反映农村的实际情况。经我们调查研究,并征得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农牧渔业部同意,拟从一九八四年开始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以利于全面地科学地表现农村各生产部门的综合发展水平和速度。现将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于下:
一、农村社会总产值计算范围:
(一)全部农业总产值,即全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个体所有制的农业产值。
(二)农村工业总产值,包括乡镇工业产值和农村个体工业产值。乡镇工业包括原来属于公社办、 大队办和生产队办的工业, 政社分设后属于乡和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举办的工业,以及农村中近年来出现的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工业、其他形式的合作工业和农村个体工业。
(三)农村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和公共饮食业的总产值。这几个部门的总产值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将在《农村社会总产值计算方案》中作出具体规定。
计算农村社会总产值的目的,主要是用以表明农村经济发展面貌。因此,它应当反映农村中的农民从农业逐渐分离出来,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等各类生产及其对社会贡献大小的状况。它的计算范围,应当只包括这几个部门对农村本身的经济发展比较直接起作用的部分,即只包括上列三条中所述的部分,而不应当包括虽然企业设在农村,但却属于县以上国营经济性质的工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等的产值。
二、将村(队)办工业从过去属于农业改划归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