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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
  二、按期汇审企业的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三、对一切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单独或会同财政机关进行检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理、总会计师负责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进行下列监督:
  一、审查成本计划;
  二、定期召开成本分析会议,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成本核算的规定;
  四、执行财政机关和上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
  五、审核成本报表,签署上报。
 第五十二条 财政机关 、 税务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企业成本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
  一、监督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各项成本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对违反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检查对违法行为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与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与检查时, 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检查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刁难、阻挠。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按照财务和税收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挤占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成本严重不实的;
  四、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工程大量返工或其他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财,增加成本开支的。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企业,财政机关还可以通知企业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分别作下列处理和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以相当于侵占国家收入金额的20%至100%的罚款。
  企业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行为之一的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财政机关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分别作如下处分:
  一、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的,处以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确属明知故犯的,处以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六款行为之一的企业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 , 财政机关可建议企业主管部门处以本人三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成本条例并犯有本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以及财会人员,对明知违法行为不抵制;不揭发的,应与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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