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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七条 工程成本项目, 比照施工图预算的划分, 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项;使用结构件较多的,可以将结构件从材料中划出,单列一项。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生产作业成本项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个成本项目的预算成本、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核算的范围和计算口径,必须一致。
  属于工程成本范围的各项独立费用,应按其用途分别列入有关成本项目进行核算。
  实行招标承包制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工程,承包造价中的工程成本和独立费,应严格划分,合理分配,分别核算。
 第二十九条 实际成本, 必须分别成本核算对象, 根据计算期内实际已完工程(或产品、作业)、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进行核算;
不得以预算成本、计划成本或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三十条 核算工程成本,以季为计算,有条件的企业应以月为计算期。工业性生产、机械作业、运输作业和材料供应的成本,应以月为计算期。
 第三十一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数量,必须以计算期内实际耗用量为准,不得以领代用。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确需留待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的价格,必须按实际价格计算。材料核算采用计划价格的,实际成本中耗用材料应负担的计划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异,必须按期进行分配,不得任意少摊或多摊。
  工业性生产单位生产的产成品,采用计划价格核算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
 第三十三条 对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应当实地盘点,根据盘点的结果核算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
 第三十四条 待摊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按期摊销。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可以跨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待摊费用项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对于应由当期成本负担而尚未支付的费用,可以预提。预提期短、年底应当结清的,年终决算不留余额;如果确需跨年使用的,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中说明,预提费用项目,应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按下列方法列入成本:
  一、一次摊销法:凡单价在二十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列入成本;
  二、五五摊销法:一般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按百分之五十摊入成本;
  三、分期摊销法:单价超过标准, 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 可以根据耐用期限,分期计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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