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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定《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定
 《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4年12月12日 建总二字第101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建设银行分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发了《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
         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实施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独立经济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安装公司、城市综合开发公司、房修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基础公司、打桩公司和机械施工公司等。
  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包括施工单位(工程处、工程队等)、工业性生产单位(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机械运输单位(机械站、运输队等)和材料供应单位等。
 第三条 国营施工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联合经营的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管理成本。
 第四条 城镇以上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的成本管理,可以参照执行成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具体管理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同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规定。

关于成本开支范围

 第五条 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或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种主要材料
、 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周转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原价、
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列入成本。
  工业性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构成产品实体或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各种主要材料,其他材料、燃料、动力、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列入成本。
  机械作业过程中所消耗的燃料、动力、润滑材料、擦拭材料、替换工具及部件、低值易耗品的原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列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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