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区的标准) 洗理费以及福利费,特需经费、探亲路费、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
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福利费,由安置单位统一掌握。特需费主要用于解决他们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所需的各项费用,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具体办法由民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于下年初分别上报财政部和民政部核批下达,并列入地方预算。
 三、关于各有部门的分工
  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任务繁重,工作艰巨,涉及多部门。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都要完成这项任务当作自已应尽的职责,积极承担,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文件中关于部门公工的精神,建议将有关部门的分工重新明确如下;总政治部负责提出安置人数计划;财政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的经费安排;国家计委负责下达建房经费指标和建房任务;各在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建设的征地; 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镇建设规划和离休退休干部的需要负责安排住房用地,设计和施工;物资部门负责建筑“三大材料”和车辆的安排,房管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劳动人事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的配务和离休退休干部按规定随迁家属,子女的工作安排(包括待业子女的安置);教育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公安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和随迁家属的落户;粮食,商业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粮、油、副食品的供应;卫生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民政部门负责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审批和接收管理工作(包括住房分配),各项经费预算,生活费的发放,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的安排以及去世后的有关事宜。
  为了加强对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
 四、关于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车辆配备
  为了做好对军队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发布和中央办公厅发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原则,考虑到当前国家财政的困难和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的最低需要,对管理机构、人员编制、车辆配备提出如下意见。
  要建立健全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机构,目前,地区以上管理此项工作的仅有五百人,承担繁任务银困难,需要补充的编制在地方总额内调剂解决已不可能,本着精简精神,尚须再增加一千五百人的编制,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所需经费在财政部追加给在方军队转业干部经费中解决。具体分配方案由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共同下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