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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这委批转民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大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是一项新的工作。这部分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军队建设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对搞好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正当政治任务,各在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积极负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
            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这些离休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中为党和人民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所老体弱阈因战因公致伤致残离休回到在方妥善安置这些同志,对于巩固部队,促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加强军政, 军民团结具有意义,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公安部、商业部、国家物资局、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关于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
  离休干部的范围
  当前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是指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16号文件规定的离休条件的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团职或行政十五级以下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以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营职或行政十九级以理和相当职务(职称)、级别的干部。其他离休干部,待地方具备了接收字置条件后,再逐步移交在方安置管理。
  已经移交在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改为离休的,继续执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的待遇
  根据中发〔1982〕13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的精神,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暂时保留军籍(不发军服),其生活待遇原则保持军队离休干部的标准,生活待遇包括;工资、粮油标准,医疗(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交通费。公勤费、服装费、房租补贴、水电;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残废金,护理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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