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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十九条 供方、需方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上级业务主管机关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本办法执行后,《棉麻调拨办法》继续有效,其中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者,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商业系统外棉花经营单位凡实行产地送货制的,也执行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棉花调拨合同和棉花工、商购销合同,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附:          棉 花 调 拨 合 同 书
 调出单位:(甲方)              合同编号:字第        号
 调 单位:(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上级调拨计划,甲方向乙方调拨棉      担。数量和等级符合计划安排。双方同意严格按商业部制定的“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有关规定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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