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交售时间,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比合同规定提前而需方书面同意接货的,可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未经需方同意接货而自行提前发货的,需方应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照常接卸,验收入库,妥善保管。但供方应承担该批棉花的保管费、保险费和提前发运商品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四、 由于供方的责任造成错发到站或接货单位时,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则视同违约,应向需方偿付该批商品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供方单方面改变合同规定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供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费用。
五、 供方棉花需要中转的,而货款在货物由调出点发出后即向银行办理托收的,其中转的棉花自银行办理托收承付之日起,超过两个月到货的,其超期的全部货款利息由供方负担。
第十六条 需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 合同执行中需方提出退货或无故拒收,而供方不同意的,需方应偿付供方退货或拒收的棉花货款总值5%的违约金。
需方要求延期调入,而供方同意的,需方应偿付延期调入的棉花在延期内的货款利息、保管费、保险费和因此而支付的其它实际费用。
二、 需方除《棉麻调拨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凡不按规定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承担供方货款利息和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三、 对供方提前发运或发运有质量问题的棉花,需方必须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应按期向供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四、 由于需方的责任造成错发到站或接货单位时,需方应承担由此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由需方负责。
五、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卸货,不以违反合同处理,但需方未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卸货所遭致的罚款和事故损失由需方负担。如由此造成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六、 需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到站和接货单位,应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因变更到站和接货单位而增加的费用由需方负担。
第十七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供方、需方当事人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八条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已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交纳所得税后国家规定的企业留利中开支;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亏包干分成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不得挤占应当上缴财政的收入。违约金和赔偿金收入,应用于弥补未能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