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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第十二条 由于省(区、市)各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先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再由应承担责任的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运输部门不能按计划批给车皮影响合同执行,不按违约处理。运输中发生运输事故,应按《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供方违反合同的责任:
一、 交货数量,合同规定的等级和分月完成数量,执行中允许有一定的公差。一个合同中每个等级数量差不超过±5%,每个月完成数量差不超过±10%,均视为完成合同规定。但一个合同最后完成的数量,在发最后一车时,不足半车的不发,半车以上的发一整车。其少发或多发的数量均视为完成合同,不按违约处理。凡未经双方协商同意,而超过以上规定的,其超交或少交的均按违约处理。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超交或少交部分棉花货款总值的1%违约金。对超交的棉花,需方应妥善保管,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在未处理前,供方应承担超交棉花的保管费(每吨每天按0.08元计算,下同)和保险费。少交的棉花如需方仍需要,供方应按合同规定补发。
二、 需方对棉花质量的验收。按国家标准(试行草案)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检验手续(包括重量品质)按《棉麻调拨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验收中发现等级不符、重量短缺等有问题的商品,需方应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的时间,通知对方派人前去处理,逾期不回电、不派人的,需方即按实际验收处理,并根据《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向供方办理二次结算外,供方应向需方偿付有问题商品货款总值1%违约金。如发现有意掺杂使假,以次顶好的,供方应向需方偿付有问题商品的货款金额5%的违约金。在运输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以违约处理。对这些棉花可由供方、需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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