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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三、 计量单位:一律暂为市担。
四、 交货日期及数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分月交货数量。
五、 发站、中转站、到站和收货单位。
六、 结算价格:按商业部核定的棉花调拨价格执行。
七、 交货方式:棉花调拨商业系统内实行送货制。
八、 货物运输、货款结算、商品质量验收、费用损耗均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办理。九、 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按《棉麻调拨办法》及本办法规定办理。
十、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棉花调拨合同样式附后。
 第七条 棉花调拨合同签订方式:
  棉花分段调拨计划确定后,由商业部棉麻局组织召开全国的或分片的签订合同会议,由供需双方的法人代表根据本省的分点调拨计划直接签订合同,合同必须在第一个月执行前25天签订完毕。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 合同签订后,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等情况,其数量和品级允许部分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
二、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三、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确实无法履行合同,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的;
四、 由于一方违约,使棉花调拨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第九条 棉花调拨计划是国家指令性计划,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必须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先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变更或解除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为准。

第四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条 凡是背离已签合同条款规定的行为,均是违约行为。如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经下达计划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不按违约处理。双方未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原合同仍有效,对不执行合同的行为,以违约论处。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本细则有关违约责任条款规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指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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