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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棉花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草案)
 (84)商棉字第31号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商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棉花调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供需之间的经济关系,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经济责任,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订立棉花调拨合同,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计划。
 第三条 棉花调拨合同,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供方(调出方,下同)、需方(调入方,下同)的法定代表或者凭法定代表以委托书委托的经办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供方、需方当事人委托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代订合同时,必须出具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
  分段调拨计划或调拨通知单只是签订合同的依据,不能代替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四条 棉花调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恪守信用,严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棉花调拨合同必须按商业部下达的棉花分段调拨计划和省(区、市)的分点调拨计划签订(进口棉花根据调拨通知单)。棉花调拨计划分三段或两段安排。
  分段调拨计划的编报时间和要求,由商业部棉麻局通知。
  分段调拨计划安排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调整计划。
 第六条 棉花调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一、 品名:纺棉、絮棉。
二、 等级:除一般细绒棉分列为一级(其中31毫米)、二级(其中:31毫米)外,其他等级按《棉麻调拨办法》规定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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