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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国民族医药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民族医药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族医药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是我国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各少数民族医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物资源 ,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方面有不少独到之处,加之少数民族医具有与群众联系紧密这一特点,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民族医药工作者都是少数民族地区防病治病的重要力量。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发展民族医药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发展我国医学科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继承发展祖国民族文化的长期任务,对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卫生、民族工作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族医药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把民族医药工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有民族医药的地方卫生厅局 ,要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 ,充实中医(民族医)处、科,制订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民族医药的医疗、科研机构,要选拔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人担任领导,以提高民族医药的科学管理水平,开创民族医药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
  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国家办、地方办、集体办和个人办同时并举、中小型相结合的方针。要重点充实、加强和建设一批自治区、省和自治州(地)民族医药机构,各民族自治县,有条件的要建立民族医院,条件暂不具备的的,可先建立民族医门诊部或充实加强县医院的民族医科。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
  为了发展民族医学教育,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才,内蒙古、西藏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分别建立蒙医、藏医、维吾尔医人才培训基地,面向有关省、自治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要在全国逐步形成高、中级多形式、多层次的民族医药人才教育体系。对已经办起的民族医中等专业学校或专业班,要根据各地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修订好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搞好教材建设,充实师资力量、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对在职民族医药人员,要有计划地加强培训,办好各种师资班和培训班有条件的可举办职工中专或专修科。同时,要继续采取带徒等形式,加速人才培养。现有的民族医机构,有条件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提高民族医药科学水平。
  民族医药机构,必须突出民族医药的特色,发挥各民族医的优势,技术队伍、领导班子要以民族医药人员为主,要制定必要的管理制度,逐步把民族医的医疗、教学、研究工作引上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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