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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涉外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28日 国税外函发〔1995〕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6号)已下发。从1996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申报表自199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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