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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企指字〔1998〕5号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
  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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