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经营管理单位的各级修缮技术岗位的职责规定如下:
8.4.1 总工程师:
8.4.1.1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1.2 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研计划。领导科技情报工作,组织审定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的建议或成果。
8.4.1.3 审批下级呈报的技术文件、报告。
8.4.1.4 重点修缮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的选定、会审和技术核定。
8.4.1.5 组织拟定各项技术管理规定和制度。
8.4.1.6 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4.1.7 领导技术培训,并对所属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培养、晋级、奖惩等方面参与意见。
8.4.2 主任工程师:
8.4.2.1 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和贯彻上级颁发的各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8.4.2.2 领导编制房屋修缮的年度科研、革新计划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贯彻执行。
8.4.2.3 领导房屋查勘鉴定。
8.4.2.4 审定修缮方案。
8.4.2.5 主持修缮技术会议,解决较大的技术问题,处理较大的安全事故。
8.4.2.6 领导编制提高房屋完好率的各项技术措施。
8.4.2.7 审定年度修缮项目,从技术上保证修缮资金的节约和合理使用。
8.4.2.8 组织技术培训。
8.4.3 技术所(站)长;
8.4.3.1 组织本所(站)房屋、设备的查勘鉴定,划分房屋完损等级。
8.4.3.2 按照《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提出分类修缮意见。
8.4.3.3 拟定大中修方案和负责修缮工程的变更签证。
8.4.3.4 组织抢险解危,保证住用安全。
8.4.3.5 组织修缮方案的技术交底和工程验收。
8.4.3.6 处理一般质量安全事故和技术问题。
8.4.4 地段技术负责人;
8.4.4.1 参加房屋查勘鉴定
8.4.4.2 指导小修工人进行房屋的日常养护。
8.4.4.3 申报房屋修缮项目计划。
8.4.4.4 参加房屋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