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目批准文件;
B工程合同;
C修缮设计图纸或修缮方案说明;
D工程变更通知书;
E技术交底记录或纪要;
F隐蔽工程验签记录;
G材料、构件检验及设备调试等资料。
6.2 工程验收的标准
6.2.1 符合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要求,满足合同的规定。
6.2.2 符合《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凡不符合的,应进行返修直到符合规定的标准。
6.2.3 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齐全、完整准确。
6.2.4 窗明、地净、路通、场地清,具备使用条件。
6.2.5 水、暖、卫、气、电等设备调试运行正常,烟道、沟管畅通。
6.3 工程验收的组织
6.3.1 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验收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工程验收。
6.3.2 工程检验合格,应评定质量等级,并由经营管理单位签证。
6.3.3 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返工、返工合格后,给予签证。
7.技术档案
7.1 房屋的技术档案除应包括新建期间所形成的及本规定6.1条提出的技术资料外,凡属中修及其以上的工程,一般还应提供:
A工程质量等级检查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B工程决算资料;
C竣工验收签证资料;
D旧房淘汰或改建前的照(底)片。
7.2 经营管理单位均应配备人员,建立和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8.技术责任制
8.1 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逐步实现各级技术岗位都有技术负责人,使他们有职、有权、有责,形成有效的技术决策体系。
8.2 大城市的经营管理单位均应设置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技术所(站)长和地段技术负责人等技术岗位;中小城市的技术责任岗位层次,可适当减少,但必须实现技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8.3 各级技术岗位负责人分别接受上级技术负责人的领导,全面管理本级范围内的技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