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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A批准的计划文件;
  B技术鉴定书;
  C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红线(定点)图;
  D修建标准及使用功能要求;
  E城市水、暖、气、电的管线等资料。
 5.工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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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经营管理单位和修缮施工单位要签订承发包合同鼓励实行招标、投标制。
 5.2 工程开工前,经营管理单位必须邀集有关单位或人员,向修缮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作出交底记录或纪要。
 5.3 经技术交底后,经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甲方代表)与修缮施工单位建立固定联系,监督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实施。
 5.4 若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或因施工技术条件、材料规格、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时,修缮施工单位应及早提出,经制定修缮方案或进行修缮设计的单位同意签证并发给变更通知书以后,方可变更施工。
 5.5 从修缮工程特点出发,凡不改变原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结构不降低)和不提高使用功能及用料标准的条件下,在征得甲方代表同意鉴证后,可酌情增减变更项目,其允许幅度为:大中修和综合维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10%以内;翻修工程在预(概)算造价5%以内。
 5.6 修缮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5.7 隐蔽工程的质量检验:
  5.7.1 修缮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要通知经营管理单位验签。否则,不得掩埋。
  5.7.2 修缮施工单位若不通知并未经经营管理单位验签而自行掩埋隐蔽工程造成损失时,修缮施工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7.3 经营管理单位在接到修缮施工单位通知后,不按规定期限验签而造成损失时,经营管理单位应负直接责任。
 5.8 发生修缮工程质量事故,甲方代表应向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时报告,并联系有关部门,配合修缮施工单位认真查处。

6.工程验收

 6.1 工程验收的一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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