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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

 2.4 查勘鉴定的责任落实:
  2.4.1 房屋查勘鉴定的负责人,必须是取得职称的或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2.4.2 定期或季节性查勘鉴定,均由基层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上级管理部门抽查或复查。
  2.4.3 凡需进行工程查勘鉴定,应由经营管理人员填写报告表,若因未填报而发生事故的,经营管理人员要承担责任。
  2.4.4 查勘鉴定负责人,若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事故的,要承担责任。
 2.5 发生下述情况,必须先作技术鉴定:
  A需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时;
  B房屋可能发生局部或整体坍塌时;
  C房屋需改建、扩建或加层时;
  D毗邻房屋出现破损,产权双方对破损原因有异议时。
 2.6 在房屋查勘鉴定后,按照完损情况,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地进行房屋维护或修缮。

3.房屋维护

 3.1 各类房屋均应按设计功能使用,用户应遵守有关使用规定。
 3.2 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所管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并加强日常维护。

4.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

 4.1 工程查勘必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进行修缮设计或制定修缮方案,并应充分听取用户意见,使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渐趋合理、可行。
 4.2 根据修缮工程的特点,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可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承担制定修缮方案(含部件更换设计)的任务,但较大的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经审查批准领有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
  4.2.1 修缮方案应包括:
  A房屋平面示意图(含部件更换设计),并要注明座落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B 应修项目(含改善要求)、数量、主要用料及旧料利用要求;
  C工程预(概)算。
  4.2.2 修缮设计的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4.3 凡翻修工程的设计必须具备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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