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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4.4 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验工作:
  4.4.1 凡有出厂证明或检验报告单的,原则上不需检验,但对性能容易变化,或由于运输影响、储藏过期可能变质的,仍须经过检验,在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
  4.4.2 凡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砌筑砂浆必须按规定作试块检验。
  4.4.3 对成品、半成品要严加检验,不合格的,预制加工单位不准出厂,修缮施工单位不准使用。
  4.4.4 要充分利用旧料,但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的要求。
 4.5 各种试验、检验、测量仪器和量具等,必须做好定期和使用前的检修、校验工作。
 4.6 房屋的各种附属设备在安装前必须进行检查、测试,做记录,妥善保管。

5.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

 5.1 修缮施工单位均应分别设立质量及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分别配备质量及安全检查人员。
 5.2 质量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参与编制,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执行操作规程;对不按设计要求施工、不遵守施工规定和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
 5.3 实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的三检制度,对地下工程和隐蔽工程,特别是基础和结构的关键部位,一定要经过检查合格,做好原始记录,办理签证手续,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
 5.4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重大事故要查清发生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开展质量教育;对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责任。
 5.5 对已交验的工程要实行质量回访,按合同规定负责保修;在保修期间,因施工原因而造成的返工,不另收费用。
 5.6 安全检查机构或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条例,经常对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真处理重大安全事故,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5.7 修缮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新工人未经安全操作的培训,不得上岗。

6.基层管理

 6.1 基层管理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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