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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4.8.4 天棚抹灰损坏,要注意检查内部结构,确保安全。抹灰层松动,有下坠危险的,必须铲除重抹。原线脚损坏的,按原样修复。损坏严重的复杂线脚全部铲除后,如系一等房屋应原样修复,或适当简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复。
  4.9 油漆粉饰工程
  4.9.1 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封檐板、裙板、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件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4.9.2 钢门窗、铁晒衣架、铁皮水落水管、铁皮屋面、钢屋架及支撑、铸铁污水管或其它各类铁构件(铁栅、铁栏杆、铁门等),其油漆起壳、剥落或铁件锈蚀,应除锈、刷防锈涂料或油漆。钢门窗或各类铁件油漆保养周期一般为3-5年。
  4.9.3 木楼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应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视具体条件处理。
  4.9.4 室内墙面、天棚修缮时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取新型涂料、胶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级抹灰损坏,应原样修复。
  4.9.5 高层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的外墙原油漆损坏的,应修补,其色泽应尽量与原色一致。
  4.10 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
  4.10.1 电气线路的修理,应遵守供电部门的操作规程。原无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装劳务,但表及附件应由用户自备;每一房间以一灯一插座为准,平时不予改装。
  4.10.2 上、下水及卫生设备的损坏、堵塞及零件残缺,应修理配齐或疏通,但人为损坏的,其费用由住户自理。原无卫生设备的,是否新装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属于多层、高层住宅及其群体的压力水箱、污水管道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损坏,除与供水部门有专门协议者外,均应负责修复;原设计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应改变设计,改道重装。水箱应定期清洗。
  4.10.4 电梯、暖气、管道、锅炉、通风等设备损坏时,应及时修理;零配件应配齐全、长期不用且今后仍无使用价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属构件
  4.11.1 金属构件锈烂损坏的,应修换加固。
  4.11.2 钢门窗损坏、开关不灵、零件残缺的,应修复配齐;损坏严重的,应更换。
  4.11.3 铁门、铁栅、铁栏杆、铁扶梯、铁晒衣架等锈烂损坏的,应修理或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可拆除。
  4.12 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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