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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1984年11月8日)


  为了统一掌握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维修资金效益,延长房屋使用年限,我部委托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写了《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现批准自1985年1月1日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执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写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1.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租金时;
  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施:
  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1.5.2 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时,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
 
 2.1 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其修缮工程分类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
  2.2.4.1 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
  2.2.4.3 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
  2.2.4.4 无修缮价值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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