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费率规章(试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
一、本规单只适用于除鲜、活物品和动物以外的一切物资。对鲜物品和动物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费率如何制订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公司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订后,报总公司备案。
二、金银、首饰、珠宝。稀有贵重金属以及毛重每公斤价值在1,800元以上的贵重物品,经特别约定后,最低按第二档4‰。订定。
三、外籍人员投保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按费率表的不同档次分别加收20%计算。
四、对空运物资数量大的投保单位,如果其经营管理较好,注意安全运输,并同意预约统保的,保险费率可按照规定费率,在50%幅度以内予以减收。具体减收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分公司根据当地情况自定。
五、对于危险品民航部门一般不予承运,但对国家指令特需,经总局领导批准后才可承运的物资,如要投保,可按其危险程度(易燃、易爆、辐射等),分别按费率表不同档次确定。
六、关于保险货物变更运输后的保险费计算:
因承运人或托运人。
及其改后特殊情况,投保货物发生变更运输时,应按新开货运单或更改后的货运单办理。对于已发生了运输的货物退运,由于托运人的责任,不退保险费;保险货物在抵运地点未起运而要求退运的,如未出险最低保费一元计收;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要求退回始发地或改运他地的应按规定重新计收保险费。
七、每笔空运货物保险的最低保险费为一元。
八、费率表:
第一类 一般物资每千元一元(1‰。),物资本身属于非危险品,受碰撞或包装破裂时,所装物资无明显影响或者有一定损坏但不显著。如机器设备、一般金属原材料、电子元器件、马达、开关磁棒、变压器、录音录象磁带、10CC以下针剂药品、金属桶或听装液体、半液体商品、中西药材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