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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城市零售商业物价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城市
 零售商业物价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关于当前城市商业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为了适应对城市零售商业改革的要求,把流通搞活,把买卖做活,给予零售商业一定的定价、调价权。
  零售商业是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基层单位,消费品零售价格是同消费者见面的最终价格,零售商业执行物价政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因此,在适当扩大零售商业价格自主权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零售商业的价格管理。据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对零售商业的价格管理
  1.各种形式的零售商业(包括国营、集体、个体商业)都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定价、调价通知,执行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价格管理办法,遵守上级规定的物价规章制度和物价纪律,服从管理。
  2.零售商业在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以内,可以自主地行使定价、调价权。在权限以外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规定的零售价格。不准超越权限擅自定价和调价,除有规定的以外,不准将平价商品按议价出售,不准以提等提价、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滥收费用等手段变相涨价。要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努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零售商业企业要服从当地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对管理部门和群众的检查监督,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汇报,不得弄虚作假。物价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比较重大的违反物价政策和纪律的,要及时报上级物价和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惩处。零售商业企业的物价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权抵制、揭发企业领导人员在物价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因此而受到打击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从严处理。
  4.零售商业企业要建立定价、调价审批手续和物价台帐或价格登记卡(帐)制度;物价保密制度; 明码标价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的物价检查制度;度量衡器的考核校正制度;群众的监督制度等。
  5.当地物价和商业行政部门要对零售商业企业规定具体的物价纪律和奖惩制度。对一贯模范执行物价政策、纪律的企业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适当的奖励。对违反物价政策、纪律的企业和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经济制载。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售商业的价格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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