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产品的“扣除税额”,只限于“扣除项目”缴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以及为生产乙类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扣除项目”所支付的加工费的营业税。
为了简化计算方法,“扣除项目”无论是从工业企业购入的,还是从商业、物资、外贸等单位购入或直接进口的,其缴纳的增值税或产品税,一律按下列公式计算:
外购“扣除项目”的应扣税额=扣除项目实际外购金额×增值税税率或产品税税率。
企业为生产缝纫机、自行车、电风扇三项产品而从工业企业、商业、物资、外贸等单位购入或直接进口的扣除项目,其应予抵扣的税金,一律按照5%的税率计算。
八、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的外购商品转让、销售,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应按下列规定补缴税金:
(一)外购商品属于甲类产品“扣除项目”的,按纳税人所生产的甲类产贫适用税率,计算补缴增值税。
(二)外购商品属于乙类产品“扣除项目”的按“扣除项目”所适用的税率,计算补缴增值税或产品税。
为了简化征收手续,纳税人将已计入“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的外购商品转让、销售,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同意,也可采取抵减“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的办法。
九、纳税人将委托加工的属于“扣除项目”的产品税产品转让、销售,用于非应税产品和非生产项目,以及用于对外提供劳务的,如果委托外单位加工该项扣除项目所支付的加工费内含的营业税,已计入“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的,其已扣除的加工费金额或税额应当比照第八条的规定计算补缴税款, 也可从“扣除金额”或“扣除税额”中抵减。
十、对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电度表和轻便摩托,一律不得减征、免征增值税。
十一、国营华侨企业(包括国营华侨农场)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二、铁路部门和长江航运部门
(一)铁道部直属企业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由各直属企业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各铁路局所属企业生产的应税产品,仍由铁道部集中纳税。
(二)长江航务管理、长江轮船总公司及各分局、 分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应税产品,均应由各企业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十三、校办公厂
学校办工厂生产的应税产品和学生勤工俭学生产的应税产品,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