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邮政电讯
邮电部门给用户新装电话所取得的初装费,列入“专用基金”的部分,暂免缴纳营业税。
十五、出版业
(一)对出版企业经发行单位销售出版物的业务收入,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出版企业未经发行单位而直接销售的出版物,按照其实际销售收入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非专业出版单位,如机关、院校、科研单位等,销售出版物的,比照对出版业征税规定办理。
(四)中国录音录像公司将制作的母带交由生产单位复制发行, 收取的版权性质的收入,可以比照出版业的征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其他单位有此项收入,也比照办理。
十六、娱乐业
(一)对电影院、剧院、影剧院放映电影的售票收入和剧院举办文艺演出的售票分成收入,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电影发行单位的影片分成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在售票单位一并缴纳。
(二)对博物馆、文化宫(馆、站)、体育馆(场)、展览馆、俱乐部、公园及其它单位放映电影、电视录像的售票收入和举办文艺演出的售票分成收入,也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上述单位经营商业、 饮食、 服务和其他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所属税率缴纳营业税。
(四)电影发行单位片租收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十七、服务业
(一)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的各项业务,凡统一核算的,按其实际收入,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各项业务分别核算的,则应按各项业务所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在实行专业化协作中,工业企业将一部分工艺性加工扩散给其他企业。对承接企业收取的加工费,从取得收入之日起,在一至两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于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修理、修配、计算、化验等部门为本单位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对各民主党派、工商业联合会的咨询业务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五)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十八、国营农场
(一)农场(包括林场、 牧场、茶场、垦殖场、下同)所属工业生产单位自产自销产品,应当按照对工业企业自销的征税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不经商业单位,直接供应给本场职工自用和本场公共消费的产品,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