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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二)代扣代缴单位应区别不同的扣税对象代扣税款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和规定应扣税的集体商业企业,代扣零售环节营业税;对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临时经营的营业税。
 (三)代扣税款,以国家规定的商业零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对国家没有规定零售价格的商品,以商品的批发价加批零差价计算扣税。
  商品的批零差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10-20%的幅度内确定。
 (四)对扣税对象在进货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凭已扣税的凭证,从每月应纳税款总额中抵扣,但不得办理退税。
 (五)对营业额小,获利甚微,在批发环节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后,生活确有困难的个体商贩,在税收上应给予照顾。具体照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六)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代扣代缴税款总额,提取1-3%的金额,作为代扣代缴手续费,发给代扣代缴单位,手续费的具体提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七)对代扣代缴单位,不扣或少扣的税款,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
 十、金融
 (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应纳的营业税,由各总行汇总缴纳;其他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 如投资公司、信贷
公司、 信用社等,在单位所在地纳税。
 (二)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投资银行办理信托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并入营业收入全额中,由各总行汇总纳税。
  建设银行办理信托业务取得的收入,只对建设银行所得的分成部分征收营业税。对委托单位所得的分成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农村信用社经营金融业务的收入,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免征营业税。
 十一、保险
 (一)《营业税条例(草案)》规定免税的农牧保险,是指与农业、牧业、渔业、林业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险业务。如目前已经开展的牲畜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机具保险等。在农村承保的社队企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征收的营业税,由取得业务收入的独立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但保险总公司经营的国内保险业务、涉外直接保险业务应纳的营业税,①由保险总公司向税务总局缴纳。
 (三)对保险公司从国外分得的保险费收入,不征营业税。
 十二、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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