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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十七、关于对钟、表及其零配件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零件征税问题
  对于用已税成套零配件、整机芯装配的电子表、电子钟、石英钟,应按规定税率征税不能按照对同一税目、同一税率产品加工改制的规定征税。
  对于机械手表、电子表、机械种、电子钟、石英钟、 其他钟及其零配件, 以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的零配件,除财政部有统一规定的以外,一律不能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十八、关于对护肤护发品征税问题
  对于具备下列条件的护肤护发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核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1.产品中必须使用药物,经地(市)级以上医疗单位临床鉴定确有疗效,并出具有关证明;
  2.产品中仅使用微量香精,借以掩盖原料和药物固有的气味,其用量最多不得超过1%;
  3.产品的商标名称,应以药物或防治作用定名。
 十九、关于对电力征税问题
  (一)大型电力,大型电力,包括电力部门所属发电厂(站)生产的电力和非电力部门所属行署(含)以上与电网联网的产销兼营的电厂(站)生产的电力。
  2.对电力部门所属发电厂(站)生产的电力,按厂(站)供电量和规定的税额征收发电环节的产品税;
  对供电部门销售的电力,不论自产电力或外购电力,也不分销售给用户或趸售给转供单位,一律按照实际收取的电费和规定税率征收售电环节的产品税。
  3.对非电力部门所属行署(含)以上与电网联网的产销兼营的电厂(站)生产的电力,销售给电网的,按厂(站)供电量和规定的税额征收产品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就销售收入按照“孤立电厂”2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二)列车发电站并网销售的电力,不缴纳发电环节的产品税,由供电部门按照实际收取的电费缴纳售电环节的产品税。
  (三)县级(含)以下电厂和工矿企业的自备电厂生产销售的电力,不论是销售给用户,还是销售给电网, 均由电厂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产品税。
  二十、 对于原油和水泥的适用税率问题
  (一)对于原油,应按照油田当年的实际产量(包括自用部分)确定适用税率。在实际执行中,年初可以先按照油田上年的实际产量确定税率征税,年终再根据实际产量结算税款,多退少补。
  (二)对于水泥,应按照全厂设备设计能力确定适用税率。设备设计能力,包括建厂时的设备设计能力和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后增加的设备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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