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徐州卷烟厂生产的“百岁”牌卷烟;
5.贵定雪茄烟厂生产的“罗布麻”牌卷烟。
十五、关于对酒征税问题
(一)对于用外购酒精兑制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酒精所用原料划分不清的,一律按复制酒税率征税。
(二)企业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只就其溢量部分的销售收入,按照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三)采用下列方式生产的饮料酒,凡酒度在8度以下的,均应按汽酒的适用税率征税。
1.以各种果品酿制果木原汁,加入少量糖(或糖精)、香精、色素、酸料等,并冲加二氧化碳;
2.用果汁、酒精(或酒)、糖(或糖精)、香精、色素、酸料等加以调配,并冲加二氧化碳。
十六、关于对纺织品征税问题
(一)征税范围
1.棉针织品(包括针织面料、筒子布、汗布及其他针织品,下同), 棉纺织复制品,系指用按棉纱征税的各种纱生产的织品;
麻混纺布、麻混纺针织品、麻混纺复制品,系指用按麻混纺纱征税的各种纱生产的织品;
呢绒、其他毛纺织品、毛纺织品、毛纺织复制品,系指用按毛纱征税的各种纱生产的织品;
绸缎,其他机织丝织品、丝针织品、丝织复制品,系指用蚕丝和化学纤维长丝生产的织品。
2.对购进绸缎坯或色织绸缎生产的印染绸缎,购进本色或色织其他机织丝织品生产的其他印染机织丝织品, 购进纯麻坯布布或色织布生产的纯麻印染布, 购进本色或色织毛、纯麻、丝针织面料生产的印染针织面料,应按有关购进纱或丝生产的印染织品的税率征税。
3.呢绒的征税范围,根据用途分类,包括衣料用呢绒、装饰用呢绒、工业用呢绒和其他用途的呢绒;根据外观及工艺分类,包括粗纺呢绒、精纺呢绒、长毛绒和驼绒。
4.对于以自产毛条或外购毛条为原料,不经过纺纱工艺,用毛条直接生产的毛纺织品(如人造皮毛),应按连续生产的毛纺织品适用税率征税。
5.对于用蚕丝与棉、麻、棉型或中长化纤混纺的纱, 属于绢丝的征税范围
, 应按10%的税率征税。用蚕丝与毛或毛型化纤混纺的纱,属于毛纱的征税范
围,应按18%的税率征税。
6.对以自产筒子布、汗布生产的针织服装(如汗衫、背心、棉毛衫裤、绒衣裤、等等),按照其他针织品税率征税,外购筒子布、汗布生产的针织服装,按“其他工业品”税率征税。 对以纱、 丝编织的服装(如毛衣、毛裤等等)、帽子、手套、袜子及其他产品,应按照其他针织品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