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营农场(包括牧场、林场、茶场、垦殖场等,下同)生产的工业品,凡对外销售的,都应当征收产品税;对用于本场工农业生产和本场基本建设的,除《产品税税目税率表》特别规定的以外,暂免征税。对销售给本场职工和供本场公共消费的商品产品,除成品粮、麦粉、副食品和食用植物油免税外,均应当征收产品税。
(二)国营农场生产的属于《产品税税目税率表》列举纳税的农、林、牧、水产品,交给国营和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由收购单位纳税;农场直接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以及供本场附属工厂作原料使用的,由农场纳税;对销售给本场职工(包括家属)和供本场公共消费的,一般免征产品税,但对茶叶、烟叶是否要限量免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农场以及劳改农场有关纳税问题,比照国营农场的纳税规定办理。
(三)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工业产品,按照对一般工业企业的征税规定办理,对其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征税问题,比照对国营农场的征税规定办理。
十四、关于对卷烟征税问题
(一)对于雪茄型卷烟,应当以出厂价格按照卷烟的分级计税标准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过滤咀卷烟(包括雪茄型卷烟,下同)和硬质包装卷烟,以出厂价格减去滤咀成本扣除定额或准予扣除的硬质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确定征税等级和适用税率。
(二)对于过滤咀卷烟, 以出厂价格扣除滤咀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产品税,每大箱(五万支)过滤咀卷烟的滤咀成本扣除定额为:
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咀九十五元;
二十毫米醋酸纤维咀一百二十五元;
二十五毫米醋酸纤维咀一百五十元;
三十毫米(含)以上醋酸纤维咀一百七十五元;
纸咀六十元。
对予以扣除的自制或委托加工的过滤咀,应根据扣除的金额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率征收产品税。
(三)对白包烟,手工卷烟和国家计划外烟厂生产的卷烟包括过滤咀卷烟和硬质包装卷烟在内),一律就实际销售收入按照甲级卷烟60%的税率征税,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四)对下列企业生产的罗布麻卷烟,暂减按50%的税率征收产品税:
1.北京卷烟厂生产的“金健”、长乐”、中南海”牌卷烟;
2.合肥卷烟厂生产的“罗布麻”牌卷烟;
3.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健美”牌卷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