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用上述资金仍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需要用产品税归还的,必须按照
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
3.对企业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在十一月五日以后追加的贷款部分,应按照对十一月五日以后贷款的还款规定办理。
(三)对于基本建设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只限于建设银行发放的用于卷烟、粮食酒(白酒、黄酒、啤酒)、糖(不包括淀粉糖)、手表等四种产品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指拨款改为贷款的部分)。还款办法仍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下列各项贷款,不论用于什么项目,也不论经任何部门批准,均不能用产品税归还。
1.一九八0年八月九日以前所使用的技措贷款;
2.计划外烟厂使用的贷款;
3.生产钟、表及其零配件和自行车、缝纫机零配件的非国家定点企业使用的贷款;
4.设备储备贷款和建筑安装企业短期贷款等基建性贷款;
5.地方和企业主管部门用集中的折旧基金等自行改为贷款形式发放的贷款;
6.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各种委托性贷款;
7.各专业银行发放的委托性贷款(即银行所贷款项不属于银行资金,而是由企业、单位委托银行发放的);
8.其他不属于以税还贷范围的贷款。
(五)凡需要减免产品税归还贷款的,都必须在规定的还款期内,从贷款项目投产后开始执行。在规定的还款期内,贷款项目没有新增产品税的,不能用原来应当缴纳的产品税归还;企业在规定的还款期内未还清的贷款, 在延长的还款期内
, 不能再用产品税归还。
(六)贷款项目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必须先足额入库 , 到规定还款期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才可以从已缴纳的税款中退库归还。不得采取税款不入库而坐抵的办法。
七、关于对前店后场(坊)生产的产品征税问题
对于商业企业所属的实行工商统一核算的前店后场(坊)生产的产品,应当征收产品税。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八、关于对商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简单加工产品征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