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以植物油为原料的工艺路线和以化学合成方法工艺路线生产的其它醇,减按10%的税率征税;
10.干贝,减按10%的税率征税;
11.生漆,减按8%的税率征税。
(三)下列产品按规定税率纳税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酌情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1.商业企业、外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为了处理残次冷背商品而委托加工的产品,以及物资企业为了处理积压物资而委托加工的产品。
2.由于变质、变色、损坏, 需要回厂或者委托其他工厂加工整理或改制的已税产品。
五、关于产品税的纳税地点问题
产品税的纳税地点,除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纳税人生产销售工业品,包括到外地自销或委托外地代销产品,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纳产品税。
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由国营、集体收购单位收购的,在收购地缴纳产品税;由生产者销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在销售地缴纳产品税。生产者到外地销售或者委托外地经销应税农、林、牧、水产品,持有销售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的,回原地后不再纳税。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销售应税工业品、收购或销售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六、关于用税款归还贷款问题
(一)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后,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使用的各种技措贷款,允许用产品税归还的,只限于计划内的制糖工业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可以用产品税归还的项目。不属于上述范围的贷款,一律不能用产品税归还。
计划内制糖工业项目使用的贷款,系指列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经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的糖厂,用于发展机制蔗糖、甜菜糖的贷款。
在归还贷款本息期间,企业应首先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用新增利润不足以归还贷款本息的,报经财政部批准以后,可以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产品缴纳的产品税归还,各地区、各部门无权自行决定用产品税归还贷款。
(二)对一九八0年八月九日以后至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五日以前,企业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使用的各种技措贷款的还问题,均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用产品税归还贷款的范围,限于国营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使用的由银行发放的属于(1)国务院发文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 (2)财政部发文或财政部与专业银行、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以及专业银行或主管部门商得财政部同意发文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举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