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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二)企业生产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除准予扣除包装物成本征税的产品外,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 以便收回周转使用, 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中征税。但是,纳税单位应按规定的期限,对包装物押金及时进行清理,将不予退还的押金转作产品销售收入, 按销售的产品所适用的税率征收
产品税, 如果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企业又另外收取押金,该项押金无论是
否退还,均不征收产品税。
  对准予扣除包装物成本征税的产品,所用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包装物,应当按照所扣除的金额和包装物的适用税率征收产品税。
  (三)煤矿向购货方收取的煤炭“维简费”,如果不列作企业销售收入,而是交由主管部门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对此项“维简费”不征收产品税。
 三、关于土糖、土丝、土布、土纸的纳税问题
  商业部门收购的土糖、土丝、土布、土纸,应由生产销售者缴纳产品税。
 四、关于减征或免征产品税问题
  (一)免税:
  1.对生产的下列产品,在调价前暂免征产品税:
  年产量不足500万吨的油田生产的原油;
  年产原油不足500万吨的油田和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人造原油。
  2.煤球、蜂窝煤和引火炭,免征产品税。
  3.对国营华侨企业(包括国营华侨农场)生产的产品,除烟、酒外,在一九八九年五月底以前免征产品税。
  (二)对生产的下列产品,暂减征产品税:
  1.中国丝绸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生产的绸缎坯和其他本色机织丝织品,减按3%的税率征税;
  2.牛皮包装纸板,减按5%的税率征税;
  3.录像机及专用零部件、电子表、电子钟、石英钟、电冰箱、空调器、吸尘器,减按10%的税率征税;电视机及专用件、录音机及专用零部件、电子计算机、广播电视部所属企业生产的广播专用磁带,减按5%的税率征税;
  4.液体烧碱,在调价前,减按10%的税率征税;
  5.关外地区在电价未作全面调整以前,发电环节规定的应纳税额减为每千度电3.40元,售电环节减按4%的税率征税;
  6.水溶性涂料,减按5%的税率征税;
  7.炼油厂销售的罐底油和落地油,减按5%的税率征税;
  8.非石油裂解聚乙烯,减按10%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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