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降价百分之五至三十处理, 严重者应拒收。水分超过标准者,应查明原因,如
属供方责任,应相应扣除价格和必要的复火费用,影响质量者,按降级处理。
(五) 验收期限。需方应在货到后十五天内办理验收手续,签回拨运单收据联和验收意见。验收等级与原等级标准有出入时,供方接到需方的通知后,进行复评复检,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通知后的十天内提出复评意见,通知需方协商解决。三、 茶叶价格(包括购、调、销价格)。计划内的茶叶,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签订。国家允许议购议销的茶叶,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主管部门订价的茶叶,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如遇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执行议购议销价格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四、 茶叶交(提)货方式。一般有送货、提货、代运等方式。采用何种方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实行送货的,供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按时送往接收点。实行提货的,供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通知需方提货。实行代运的,供方应按需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如需押运应由供需双方协商派人押运。
五、 茶叶交(提)货日期的计算。实行送货和代运的,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实行提货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六、 货款结算的方式。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或供需双方协商的其它结算方式。结算货款时,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需方不得为其它单位代扣款项。七、 质量仲裁检验。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将样品和意见报送双方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属地区内的报同级标准局、属跨地区的报上级标准局仲裁。
第八条 出口茶叶交接验收办法。 出口茶叶交接验收办法参照 (79)土畜业三加字第146/1840号、(79)供销畜茶字第77号文件关于下达出口茶叶产销交接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和(84)土畜业九字第146/174号文件关于修改工夫茶等出口茶的出厂水分的通知办理。其中有关货款结算和质量仲裁,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六、第七款办理。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九条 供需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应及时通知对方, 并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由供需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