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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失效]

  1.包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为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设计概算包干、新增单位生产能力造价包干或平方米建筑造价包干。
  2.包工期。以国家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合理工期为准。
  3.包质量。以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准。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设计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用量清单,或包、保双方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单为准。
  5.包形成综合生产能力。工业项目要按设计规定,把主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 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 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条件。
  4.保生产定员配备。 按设计定员和生产准备进度, 及时申请核发生产人员劳动指标。
  5.保工业项目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供应等。
 第十一条 包干指标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 如遇下列特殊情况, 可调整包干指标(1)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2)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3)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4)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5)设计有重大修改。

第四章 权益和奖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包干投资总额范围内,有权根据工程进度对单项工程的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百分之五十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留成百分之五十,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百分之二十,上交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留成百分之五十。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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