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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粮食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财务处理暂行规定[失效]

  除进行利改税试点的城市粮店外,粮食商业(包括平价业务、议价业务)和粮食储运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粮油议价业务和储运业务所实现的利润,用以抵补粮油平价业务的亏损。
  利改税的城市粮店和粮油加工企业,必须与粮食商业、储运企业严格分开,实行独立核算,建立计量验收、商品保管、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商品价拨、计费等制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暂不实行利改税。原来浪油加工费标准高的,要适当调低。
 三、 按照《办法》的规定核定基期利润时,除少数由于一次性商品削价损失、财产损失较大而使利润下降较多的企业,应予以调整外,一般不作调整。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所得税后,剩余利润少于一九八三年合理留利的大中型企业,不征调节税,并在限期内,经过批准,减征一定数额的所得税。
  企业的调节税率和减征的所得税额,由财税部门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四、 商业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营业税、产品税和增值税,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
  (二)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经营利润 = 商品(产品)销售收入 - 营业税 (或产品税、增值税)-商
品(产品)销售成本-商品流通(销售)费用
  利润总额=经营利润+附营业务净收入+财产溢余+其他收入-财产损失-其他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从联营单位分得的利润-分给联营单位的利润-单项留利-归还基建改扩建借款的利润-以新增利润归还的技措性借款-按归还借款的利润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利润
 五、 大中型商业盈利企业的合理留利额,应根据第一步利改税财政部门核定的留利水平和按规定应减征调节税部分计算。个别地方和企业在执行中,超过财政部门核定合理留利水平的,应当在第二步利改税时加以调整。在第一步利改税时,基期利润下降较大或包干基数过低,留利过高的企业,应将多留的数额,予以扣除。
 六、 对需要扶持的专门生产酱油、醋、 腌腊制品、 酱腌菜、豆制品、果脯蜜饯、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以及饲料加工等企业,在一九九0年以前,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对肉联厂、粮油加工厂、糖果糕点厂和中药加工厂在一九九0年以前,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上述企业的留利比原来留利增加的部分,作为专项改造基金,用于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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