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植保公司进行植保技术培训、病虫测报及承包农田的病虫防治所取得的收入。
八、配种站和兽医站的业务收入。
九、单位和个人举办文化技术培训班,学习班收取的培训费。
十、学生从事勤工俭学取得的劳务、服务收入。
十一、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用品的收入。
十二、纳税因合并、改组而转移存货的收入。
第九条 《条例》第
六条第七款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因意外事故和水灾、火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使纳税人发生经济损失,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一年内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第十条 根据
《条例》第
九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核定按次计算纳税。
第十一条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七天内报缴税款;以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五天内报缴税款。报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二条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同时填写纳税缴款书,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限期缴纳;
三、对帐目不健全的小型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第十三条 根据
《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决定其应纳税额;
一、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三十天,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十五天,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