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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失效]

  6.民政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
  7.出版单位自行生产或委托印刷的图书、报纸和杂志;
  8.中国人民银行委托印制的货币、国库券和国库券提款单,提炼的白银;
  二、对生产的下列产品暂减征产品税
  1.国营和城乡集体企业用议价粮生产的白酒和黄酒,减按30%的税率征税;用议价粮生产的啤酒和用议价薯类生产的白酒,减按20%的税率征税;
  2.果葡糖浆、柞蚕丝,减按5%的税率征税;
  3.小农具、造纸用浆粕,减按3%的税率征税。
 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县(市)税务机关分别核定为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一个月为一期,逐期计算纳税。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纳税。
 第十六条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七天内报缴税款; 以一天、 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的纳税人, 于期满后五天内报缴税款。 报缴税款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公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核定的纳税期内,不能计算出应纳税款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上期缴纳税款金额先行缴纳。计算出应纳税款后,即应结算清缴。
 第十八条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当地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
  一、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 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限期缴纳。
  三、对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
 第十九条 根据《条例》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决定其应纳税额:
  一、发生纳税义务超过三十天,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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