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建议,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将外调煤煤炭量大,对国民经济起重要作用的山西、山东、河北、河南、陕西等五省的二十九个骨干统配煤矿和相应的煤炭工业厅(总公司)、基建局(指挥部、公司)、省煤田地质公司、煤矿设备制造厂及设计、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株洲洗煤厂划归煤炭部直属(见附件)。这样,煤炭部直属煤矿的产量占全国煤炭产量的比重将由 19% 上升到 45%
, 煤炭净调出量由13%上升到86%。这一管理体制的调整,将有利于促进煤
炭工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煤矿管理体制调整后,超计划生产的煤炭由企业自销,凡是已经批准试行超过核定能力实行加价办法的统配煤矿,继续按照一九八三年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部分统配煤矿试行超产加价的通知》*计燃〔1983〕26号)规定执行,以调动企业增产煤炭的积极性。
这项调整工作划转时间,以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为界,财务划转基数按一九八三年末实际交库、退库数为, 关交接手续抓紧在一九八四年十月底以前办完。
煤矿管理体制调整以后,建议煤炭部通过简政放权和扩大企业自主权,逐步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权力下放给矿务局。煤炭部派出机构和已经建立的地区性煤炭工业公司,机构要小,人员要少,主要是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象大同、开滦、平顶山等大型矿务局,可以采取由煤炭部直接管理的办法,减少中间管理环节。矿务局要重视多种经营(比如办电、办建材、办煤气等),发展联合经营(比如大矿与附近地方小矿联营等),提高煤矿的经济效益。
二、关于将煤矿提取维简费的办法改为实行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目前,统配煤矿和重点煤矿进行矿井开拓延深、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等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是按吨煤六元的标准解决的。其中,由煤炭成本中开支二元七角五分,财政补贴七角五分,国家经委更改资金拨款五角和用户负担二元。这种办法对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起了一定促进作用。但与煤矿企业占用的固定资产不挂钩,尤其今后随着煤矿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设备占用数量越来越多,如果再按产量提取维简费,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提高设备利用率和设备完好率,不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经济核算。同时,吨煤维简来自四个方面,不能如实反映煤矿生产成本高低和企业经营的好坏。
为了加强煤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技术改造的技术进步,不断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发展煤炭生产,我们意见对国家统配和重点煤矿由目前按吨提取维简费的办法,改为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办法。建设煤炭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表》,结合煤矿企业实际情况,提出煤炭行业分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提取办法,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