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科技队伍的素质,解决专业技术干部知识老化的问题,各单位要积极为专业技术干部学习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举办培训班对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带共同性的业务基础知识,如经济、管理、外语、电子计算机等进行培训。
(二)组织专业技术干部参加学术交流、课题研究、新技术讲座等。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创造条件,择优选送到国内外高等院校进修或出国考察。
(三)切实执行《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工程师(含相应的其他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一般的每三年给予三个月至半年进修期的规定。
(四)对已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尚未取得技术业务职称的大、中专毕业(见习期者除外)从事技术业务工作的干部,以及中、小学教员,每月发给书报补助费5元。
四、优先提高有重大贡献的科技干部的工资待遇
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提高工资待遇:
(一)获得国家科委创造发明一等奖和自然科学一等奖的直接从事课题研究的发明者,由总公司审定后上报国家科委,申请破格越级晋升工资;凡获得国家科委创造发明二等奖的直接从事课题研究的发明者,可以晋升一级工资;获得国家创造发明三等奖的直接从事课题研究的发明者,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时间为三年,如在此期间内本人又取得新的成就,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在工资标准未改革之前,对高级工程师(含相应职称)工资低于128元的(六类地区。其他地区见下表),政治上表现好,工作中有较大成绩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批准,每人每月可发给科技工作津贴二十元,但工资加津贴不得超过128元工资额。
其他工资类区与六类128元对照表
类别: 六 四 五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工资(元): 128 122 125 132 135 138 142 145
五、关于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34号和国务院(1983)68号文件精神,以及各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要充分注意知识分子的身体健康:
(一)按照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29号文件精神,每年为35岁以上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含相应职称)的知识分子进行一次体检,并建立保健卡片。凡属确诊患有各类疾病的,除积极安排治疗外,还可以按病情轻重给予适当的营养补助或安排疗养。在疗养床位不能满足需要时,或患有不适宜疗养疾病的,每人每年可就地休假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