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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违约金、赔偿金的支付,应在《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的项目中开支。
 第十八条 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调解。 调解不成时, 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主管粮食(商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附:油脂(油料)省间调拨合同
 附:           油脂(油料)省间调拨合同
  调出单位:(供方)×××      合同编号:
  调入单位:(需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国家下达调拨计划的数量、品质规格,供需双方签订油脂(油料)调拨合同,具体发运单位和接受单位,由当事人根据本合同分别落实。油脂(油料)调拨的交接、验收、货款结算、违约责任等,按照《油脂调拨合同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供需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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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  数量与交货日期   ┃价  格  ┃ 备 注
 品种名称 ┃ 品质规格 ┃  ┠──┰──┰──┰──╂──┰──┨
      ┃     ┃单位┃合计┃ 月 ┃ 月 ┃ 月 ┃单价┃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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