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雪茄烟: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地产地销。部分面向全国的产品可以在烟草公司系统内有组织地进行调剂交流。
第十四条 卷烟、雪茄烟的购销、调拨,实行经济合同制,具体落实和保证计划的实现。签约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必须在合同规定期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经协商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合同。
第四章 价格、商标和运输
第十五条 烤类、名晾(晒)烟的收购价格 (包括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烤烟、名晾(晒)烟浮动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烟草总公司制定。
第十六条 烤烟、名晾(晒)烟的省际之间的调拨价格,由烟草总公司制定,省内调拨和供应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制定,报烟草总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 卷烟、雪茄烟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核后报烟草总公司审批。
烟丝的出厂、调拨、批发和零售价格由省级烟草公司审批,报烟草总公司备案。
以上价格,非经审批单位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
第十八条 进口、寄售外国卷烟、雪茄烟及其它烟草制品(包括免税的)进口价和零售价由烟草总公司统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九条 对有吸食价值的残损卷烟、雪茄烟和长期滞销积压的卷烟、雪茄烟,为减少损失,在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可作一次性削价处理。
已经霉坏变质的卷烟、雪茄烟,一律禁止出售。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各种商标(包括跨省、省内几个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和中外合资 企业的商标)都必须由省级烟草公司上报烟草总公司审核同意后,分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向省外调出卷烟、雪茄烟、烤烟和名晾(晒)烟(包括整车、集装箱、零担、快件)一律凭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签发的准运证明办理托运手续。无准运证明的,交通运输部门拒绝承运。
邮寄卷烟、雪茄烟以十条为限;烟丝、烤烟、名晾(晒)烟,以十市斤为限。超限额者,邮局有权拒绝邮寄。
第二十二条 省内运输,一律凭省级、县级烟草公司的证明办理托运手续。
第五章 卷烟盘纸、过滤嘴、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分配
第二十三条 卷烟盘纸、过滤嘴、烟草专用机构的定点生产企业都必须领取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无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的非定点企业不得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