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和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庭制作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必须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庭印章代替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
九、特别程序问题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几类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程序。必须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53)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有申请人的申请,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失踪的书面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即发生法律效力。
(54)当事人为精神病人,只要经有关医院确诊其有精神病,就无须先适用特别程序宣告其无行为能力。
十、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应当按上诉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切实处理好上诉和申诉案件。
(55)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和申诉。
(56)重审和再审的案件,应当按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能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57)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再审案件和提审案件宣告判决应当一律公开进行。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58)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应当作出提审、指令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裁定,此裁定可以包括终止执行的内容。
(59)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不必先将原判决撤销,应当由实施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中确定是否撤销;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即视为撤销。
(60)经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案件,需要再审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再审,不得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