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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好审查起诉与受理的工作,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防止滥行诉讼,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十分重要。
 (36)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状, 经认真审查, 认为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原告仍坚持起诉的,可以立案受理,经进一步查明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以书面裁定驳回起诉。
 (37)调解组织或有关基层组织对于调解不成的民事纠纷,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应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民诉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时限, 应当从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令原告补正起诉状欠缺的,以补正后交法院的次日起计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基层人民法院转交有关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庭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计算。
 (39)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新的纠纷或激化矛盾,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他们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将诉状的内容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简要地通知对方当事人,被告坚持要看起诉状的,也可以送达诉状副本。
 (40)原告起诉,经审查通知不予受理,由审判员或庭长决定;立案以后,适用什么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决定;裁定驳回起诉,由院长或院长授权庭长决定。
 (41)调解和好、原告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以照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42)因侵犯人身权利,或者毁坏公私财物,触犯刑律的,不论依法是愿意于刑事处罚,均应作刑事案件处理。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赔偿纠纷,按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处理。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
 (43)历次政治运动遗留的属于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农村中划分责任田、规划宅基地引起的纠纷,违章建筑的纠纷和确定离婚登记效力的纠纷,以及其他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七、普通程序问题


  普通程序是审判程序中的基本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正确适用普通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和判决的顺利执行。
 (44)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无论是调解处理还是判决处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是法院内审理还是巡回就地审理,都应当开庭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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