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失效]

  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认真地审查证据,准确地判断证据,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7)收集和调查证据,应由审判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写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调查的时间、地点,并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28)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应当深入群众,依靠有关组织,认真查清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结果,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
 (29)从有关单位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摘抄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单位盖章。
 (30)作为定案依据的主要证据,应当庭出示或宣读,允许双方当事人辩论和质证。

五、强制措施问题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是排除障碍、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手段。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故意妨碍民事诉讼构成民诉法第七十七条所指的各种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但必须慎重,并切实做好工作,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事。
 (3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用传票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向他们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强制其到庭。
 (32)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必须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33)在巡回就地办案开庭审理时,需要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的,应当口头或书面请示院长批准后执行。 因哄闹法庭、 行凶打人等,必须紧急采取拘留措施,来不及请示院长的,可以在采取措施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院长认为所采取的措施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决定,解除强制措施。
 (34)在宣布拘留决定后,对被拘留人仍应坚持说服教育,当场认错悔过的,可报院长决定,暂缓拘留或解除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经教育认错悔改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35)对公民和机关、团体的直接责任人员都可适用罚款。
  罚款可与拘留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六、起诉与受理问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