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行为能力,由父母、成年子女或共同生活并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没有上述亲属,或上述亲属确有困难不能代理的,可以由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8)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不愿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耐心地进行宣传解释,动员其到庭;如仍不出庭,可就地征询其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19)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报告。
(20)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民诉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查阅本案庭审笔录和证据材料时,必须在人民法院内进行。对准许查阅的案卷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制。
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讼记录、法律文书原本以及人民法院内部对案件研究讨论方面的材料,不应让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
(21)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不能仍将死亡的人列为当事人。
三、调解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应坚持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并依靠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多做思想工作,尽可能帮助解决某些实际问题。要防止强迫“调解”和久调不决。
(2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争议数额不大、调解达成协议后当即能全部履行的赔偿和债务案件,一般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书记员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3)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一方拒绝签收,应视为调解不成,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原调解书未发生效力,人民法院继续进行审判。
(24)无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对离婚、财产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进行协商,如达成协议,仍以判决的形式结案为宜。
(25)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以由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但离婚案件须按民诉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向法院出具书面意见。
(26)调解结案后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处理。
四、证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