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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五、 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按派购任务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以一年为限,分季分月执行;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外及议购的产品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的交货期限执行。根据鲜活商品的特点,交货日期经协商一致可适当提前或推迟。交货地点和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六、 货款结算。产品的货款结算,对社员个人、专业户、个体经营户等一般要求钱货两清,如要通过银行结算的,结算办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 违约责任。
八、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例如,以收购胴体代替活体时,要对数量、价格的折算办法和产品卫生质量要求 , 国家规定的奖售政策和产前产后服务项目等在合同中注明)。

第三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八条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 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乡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双方利益和影响国家收购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超过规定(约定)期限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 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购销合同的变更,还应报经下达该计划的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违约金、赔偿金的交付时间由当事人双方商定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付货款来充抵。
 第十三条 由于上级领导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随意变更计划、 调度失当、 非法干预等错误,使一方不可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购销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先由违约方按规定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处理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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