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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1)案情本身复杂或索赔数额与损失折价比例较大;
  (2)其他机构代验或由收货单位自行检验 , 其结果与商检机构不一致又各持已见的。
  (3)国内有关单位要求复验或要求重新评定或要求更改估损,判损或更改检验鉴定结果内容的;
  (4)转给其他商检机构办理易地检验后需要变更其他商检机构评定意见的;
  (5)国内有关单位,对商检机构所签证书有异议的;
  (6)证书发出后,国外要求复验的。
 第三十八条 出口商品检验合格的,由检验员签字,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发;不合格的,由检验员签字,检验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主任检验员签发。遇有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报局长核定。
 第三十九条 检验人员外出执行任务时,经领导临时授权,可签发预验结果单,检验合格检定单或在厂检单证上加盖检验合格检定章。必要时,可授权检验人员在该地或船上签发检验鉴定证书和放行单。
 第四十条 委托检验结果单,由检验员签发,必要时由主任检验员审核签发。
  国外委托检验结果的核签参照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一条 签发证书(正副本)一律采用手签而不用签证人名章。
  对于签证人签名笔迹已向国外注册的,应由已注册签证人签发。
            第八节 证书管理与档案资料积累
 第四十二条 各商检机构对空白证书应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保管制度,防止丢失、被盗或挪作它用。已作废的空白证书重新进行登记,监督销毁,避免流失,造成不良后果。
  证书档案, 包括申请单, 有关工作记录,检验结果,证稿,证书副本、放行单存根等,均应分类归档,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一般出口证书(包括预验、委托检验)二年;进口证书四年。涉及进出口重大索赔、理赔案件和典型案例的证书档案,由检验部门提出意见,可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第四十三条 国外寄来的证书格式、用语有参考价值的,和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对外索赔、理赔中有显著成效的,或认为有经验教训可资借鉴的,各商检机构应加以积累并报国家局。

第三章 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四条 检务部门分管签证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统一管理签证工作和证书质量把关工作;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适合当地情况的管理细则或补充规定的意见,经各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协调处理涉及各检验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签证业务及本办法未包括的特殊签证问题;组织印制证书和制备有关证明的戳记、标志和证书用语、样本的收集、研究和编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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