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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字、 校对等程序)和进出口公司办理索赔手续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品
应于装运前三天完成检验和拟制证稿工作,进口商品应在索赔期满前十五天完成检验和拟制证稿工作。检务部门应及时签证。
            第四节 补发、更正或重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单证发出后,如须更改或补发内容,属于报验人责任的,应由报验人办理申请更改手续,商检机构根据报验人的申请签发、更正或补发证书。
  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坏,申请人得书面说明理由,提供依据申请重发。商检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原发证应退回。无法追回的,须经商检机构有关领导核批后,方能签“重发”证书。
  证书用原编号,更正证书在号码前加“ R” ,补发证书在号码前加“S”,重发证书号码前加“D”;并在证书上加“备注”:本证书系XX号证书的更正/补充或本证书系XX号证书的重本,原发XX号证书作废。
  签发更正证书,补发证书和重发证书均按规定收取签证手续费10元,需要重验和复验的应加收检验费。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发出后,国外提出异议时,检务部门受理后,由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审定后答复。
               第五节 并批和分批
 第三十条 分批预验并批出口的商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并批出证。
  1.具体测验分析数据、检验结果均符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可以加权平均结果出证。
  2.每批检验结果不是用具体数据表示,其品质、规格、等级、性能符合合同、信用证要求的商品,可并批出证。
  3.各批检验结果虽有差异,但都在合同、信用证规定范围以内的,可并批出证。
  并批出证的出口商品,均须事先与检验部门联系,并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并批结论。
 第三十一条 分批预验并批出口的商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并批出证。
  1.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预验商品,未经复验不能并入未过期的商品并批出证。
  2.预验出口商品,其预验项目与合同,信用证规定项目不一致,未经补验其未验项目的,不能并批换证。
 第三十二条 分批出口,如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可不经复验给予出证。并在原单证上批注出口数量后,退回报验人,供继续出口换证,待本批商品全部出口收回原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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